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2019﹞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制度包括:
(一)谈心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听课制度。辅导员要深入课堂,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任课教师上课情况,开展针对性地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积极营造知行合一、兼容并蓄的学习氛围。
(三)进宿舍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整洁有序、团结和谐的宿舍文化。
(四)班会制度。辅导员要定期召开主题班会,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发展指导,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周记制度。辅导员要撰写工作周记,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学院反映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成效。
(六)档案制度。辅导员要建立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团建设等,不断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学院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不足部分由学院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进行选聘;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可以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60的比例为其配备兼职辅导员,配备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兼职辅导员配合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从符合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且热爱学生工作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中选聘。
专兼职辅导员必须亲自带班级、带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专职辅导员的,亲自带学生人数不得少于80人;兼职辅导员亲自带学生人数不得少于60人。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中共正式党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选聘办法和选聘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新入职教师须至少担任1年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管理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实际,结合人员控制总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深化,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明确专职辅导员岗位名称类别、层次级别、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和福利待遇,实现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 学院按不超过专任教师岗位总量9%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结构按照专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规范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副高级、正高级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在侧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的同时,兼顾工作研究成果;中级及以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主要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专职辅导员也可按教师职务(职称)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和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院畅通专职辅导员行政职务晋升渠道,将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纳入学院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及院(系)领导干部选拔向专职辅导员倾斜,学院和院(系)团委、学工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或有专职辅导员经历的人员中选任。
第十六条 学院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健全多层次多途径多平台辅导员培训体系,按照每年人均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坚持政治理论与专业技能学习相结合,每年组织开展校内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90个学时、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参加相关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并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辅导员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着力打造高水平学生工作研究与实践团队。学院鼓励辅导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和承担每学期不超过1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会同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应急处突表现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约占总人数20%)、合格(约占总人数的60%)、基本合格(约占总人数的20%)、不合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限定人数),作为辅导员职务评聘、先进评选和绩效兑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鲁教工委通字﹝2018﹞1号)文件规定,学院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上(含基本合格)的专职辅导员发放省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约为考核周期内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专职辅导员总人数×1000元/每月·每人×月数(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专职辅导员的,按考核周期内考核基本合格以上总人数×400元/每月·每人×月数)。
学院参照专职辅导员省级绩效工资标准,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上(含基本合格)的兼职辅导员发放校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约为考核周期内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兼职辅导员总人数×400元/每月·每人×月数。
辅导员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优秀的专职辅导员为1200元/月·人,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为480元/月·人;考核合格的专职辅导员为1000元/月·人,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为400元/月·人;考核基本合格的专职辅导员为500元/月·人,由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担任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为240元/月·人;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
第二十二条学院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定期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对优秀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现有办法、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