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一、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二、资助额度
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补考产生的学费不免除。
三、工作流程
省内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工作流程
省外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工作流程
四、申请
(一)每年9月30日前,在省内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当学年免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山东省高校建档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二)每年10月31日前,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当学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学生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五、身份核实
(一)每年8月31日,省教育厅将省扶贫开发部门提供的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导入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系统”),作为本学年身份核实的依据。
(二)每年9月30日前,各高校将在校生信息和新生录取信息导入建档立卡在线比对平台,比对生成建档立卡学生信息。
(三)每年9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省扶贫开发部门提供的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与高等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新生录取信息(不包含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立军功升本等新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出的建档立卡在校生信息和新生信息(含到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新生信息)通过建档立卡系统下发。
(四)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依据以上信息进行身份核实。
六、学费减免
(一)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应将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对于学生已缴纳的学费,及时予以退还。
(二)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学生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每年11月15日前,省属高校将免学费学生人数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在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免学费学生人数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二)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资金需求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
(三)每年12月15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
(四)市属高校免学费资金申请与拨付流程由各市确定。每年12月31日前,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市属高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
八、备案
(一)每年11月30日前,各高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建档立卡系统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二)对于因个人原因未享受免学费资助的建档立卡学生,各高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将未受助原因通过建档立卡系统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以上规定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