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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2018年05月10日 10:30  点击:[]

鲁教高字〔2018〕6号

各省属本科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重点

  2018年我省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坚持“突出特色、科学布局、主动调优、控制规模”的工作原则。

  重点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能体现学校优势特色的、与社会需求结合度高的应用型本科专业。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接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乡村振兴计划,积极参与“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建设,设置服务支撑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培养引领未来技术和产业发展人才的专业。

  鼓励学校设置有相关专业作支撑的专业,逐步形成专业群,实现以专业特色彰显办学特色的目标;鼓励学校设置前沿、紧缺、交叉融合的专业,调优专业结构,注重突出专业建设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专业设置类别

  专业设置包括专业新增、调整和撤销。专业设置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一)专业新增。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版)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严格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版)。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属本科高校限制性专业目录和预警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高字〔2014〕20号)要求和专业设置重点,不得设置限制性目录中的专业。

  (二)专业调整。高校调整专业,应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应相同。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专业撤销。调整专业名称按撤销专业处理,必须确保原专业没有在校生的情况下方可调整变更,并同时提出原专业撤销申请。

  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连续2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连续5年不招生的专业,应提出撤销。

  (四)专业方向。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

  (五)特殊专业。涉及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的设置,必须取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与认定。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必须征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必须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师范类本科专业原则上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高校设置,需征求我厅职能处室意见。

  三、专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

  1.本科专业总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高校,应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为主要目标,2018年原则上不予新增本科专业;如确需新增专业且符合重点设置原则的,可采取新增与撤销或停招和撤销专业合计等数量置换方式申请,原则上年度调整新设专业数量不超过5个。停招专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专业恢复招生需重新报备。

  2.专科专业数量多于本科专业数量的本科高校,应尽快调整专业结构,将专科专业调整为相应的本科专业。该类院校年度新增设和调整增设专业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新增设专业数量不超过3个。

  3.其他院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量不超过3个。

  4.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

  (二)相关事项。

  1.申报专业存在可授予两个门类学位的,必须明确选定一个授予学位门类。

  2.各高校要对申报专业进行广泛调研,对拟设专业布点、招生与就业、师资与办学基础和建设发展规划等形成调研报告,同时做好专业设置论证工作;要高度重视申报专业公示期间意见的及时处理与材料修订,确保申报专业备案或审批质量。

  3.所有申报专业在未正式得到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批复之前,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特别是设有艺术类专业的院校,不得提前进行艺术专业考试与招生工作。

  4.对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三)材料报送。

  请各本科高校于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http://www.bkzy.org)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并公示。2018年9月5日前将根据公示结果修改后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2份)、学校公文(1份)和分专业调研报告(1份)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因教育部正式申报通知下发较晚,请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有变化要求,将及时转发至各高校。

  联系人:省教育厅高教处 仇宝艳,王志田;联系电话:0531—81916019,81916575;邮箱:sdgjc1109@163.com。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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