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以上自评表见附件2)
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名为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会。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以倡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原则和宗旨。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第一次学生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指示,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本着“服务、创新、协作、高效”的工作理念,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学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胜职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学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 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审议并通过《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四) 选举新一届学代会主席团。
(五) 确认各学院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代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 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 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五到六人,同时根据中青办联发[2014]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代会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常代会三分之二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 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三) 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筹备下届学代会。
(四) 决定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二节 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代会备案。
第三节 干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团委。提交退出学生会申请的干部,需向主席团递交正式书面材料并由所在学院团委盖章确认。
第四章 学生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活动经费,由校学生会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核,上报学工处,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在组织各类大型活动时,可以广泛利用社会力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