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通过校际学生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生等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均受本办法管理。
二、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的事宜,应成立由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相关学院共同参加的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合作交流处负责代表学校签订协议,并统一纳入全校校际交流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三、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由合作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必要时应请招生就业处共同组织或指导有关学院按规定进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学校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由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教务处应会同相关学院,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协议,对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专门制订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保证他们能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五、合作交流处负责协助选出的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合作交流处负责会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共同管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与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其中合作交流处主要负责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的总体协调,学生原所在学院负责其学籍保留、成绩管理、教学环节衔接等教学实际管理和学生跟踪管理,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其留学专业核定、学籍管理、学分转换、毕业文凭与学位认定及我校文凭及学位的发放审定等。
七、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在校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4、双学位项目要求学生国内外专业一致或相近(由所在教务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认定);
5、身心健康;
6、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7、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八、根据具体的校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经济担保责任;
2、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等所有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3、按期回校的承诺
4、获取我校毕业证及学位的条件。
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由合作交流处负责。
九、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要缴纳一定的出国(境)学习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用,缴纳数额根据不同的校际交流项目分别确定,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并用于项目的管理和新项目的开拓。
十、通过校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