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照用照片的规格
护照用照片应为持照人近半年内的正面(不能侧身)免冠彩色光面相纸照片,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头像要清晰,照片尺寸为45毫米(长)×35毫米(宽),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不能使用一次性快照、翻拍照片或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
2、对申请护照签证的护照的要求
外国使领馆对送交申请签证的护照有以下要求:
(1)护照必须有效。送交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护照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如有效期不足6个月,外国驻华使馆将不予签证。
(2)持照人必须在护照上签名。
3、可以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
我国可以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海员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等。
4、持照人的签名
持照人应在“持照人签名”栏内用正楷签上自己的姓名,签名时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涂改,也不得请别人代替自己签名。
5、因公护照的延期、加页及加注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查验因公护照的有效期、空白签证页,有效期不足半年、或空白页不够的,应在国内向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或颁发新照手续。按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不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办理护照的延期、加页及加注手续。
因公常驻国外人员申请护照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需由我驻外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办理。
6、护照遗失后的处理方法
因公护照如果在国内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要详细说明护照的遗失时间、地点和护照资料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并到当地报纸刊登丢失护照声明(一定要写明姓名和护照号码)。然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当地报纸的遗失声明和本人及有关单位关于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材料,到原护照颁发机关登记备案。
因公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我驻外使领馆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办理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补发因公护照时,持照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持照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如提供原持护照复印件将方便补发护照的申请;(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4)护照照片3张。
7、护照的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8、护照的颁发机关
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同意由外交部签发。
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58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因私护照的各类手续。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港、澳特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外交部驻港、澳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
9、护照的保管
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当持照人通过海关,踏上赴国外的行程后,最好随身携带自己的护照。通常将护照放在贴身内衣的口袋中比较保险,这样不但可防止万一发生意外,也方便自己取用。
10、护照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因私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
11、护照的自我查验
颁发护照是件很严肃的工作,颁发机关在审核和制作护照过程中经过反复检查,一般都不会发生问题。但为了确保申请人护照无任何差错和纰漏,申请人在领取护照后,必须进行认真细微的“自我查验”,以做到万无一失,准确无误。
“自我查验”的程序和内容一般是:⑴护照封面是否完好;⑵逐项检查个人资料页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有效期、照片等)是否符合本人实际情况;⑶塑封是否严密;⑷发照机关的印章是否清楚;⑸是否有准确的发照日期、发照地点、发照机关和签发人签字;⑹是否有缺页和印制不清楚的地方。如果护照上所有的项目都准确无误,即可收好带回。如果发现护照上有误,要立即向颁发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