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组织人事处 时间:2024-07-10

为进一步规范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工作理念,通过岗位设置与聘用体现岗位的竞争性、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和学科发展的特色性、收入分配的激励性和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按办学规模和编制核定标准设置岗位总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度扩大专业技术岗位规模。

2.动态调整。对校内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所设岗位与队伍建设及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3.规范管理。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改革,完善人才评价、聘用和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4.激励导向。以激励为导向,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机构

1.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2.成立专项工作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工作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组、管理岗位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组,分别负责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

3.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纪检监督组。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聘用的意见以及对聘用决定或结果的投诉、申诉。

四、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高校),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辅导员、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工程技术、高等教育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岗位聘用

(一)实施人员范围

学校所有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类岗位基本聘用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见具体招聘条件。

(三)岗位聘用程序

1.岗位公布。学校根据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量、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个人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岗位聘用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部门评议推荐。各部门岗位管理工作组按照三类岗位基本条件和聘用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经公示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工作组审核。教师岗位工作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组、管理岗位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组分别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聘用意见。

5.学校审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各级各类岗位拟聘用人员。

6.公示及上报。各级各类岗位拟聘用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签约聘用。根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等相应待遇。

(四)聘期

我校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

(五)解聘与辞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两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受聘人有其它违反国家、省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

2.学校与受聘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或辞聘手续。

3.聘用期满后本人不再应聘,须提前30天通知学校,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受聘人员考核

受聘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岗位聘用合同予以低聘或解聘且在下一轮聘用时不再允许竞聘同级及以上各级岗位。

六、申诉、投诉与监督

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纪检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纪检监督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重大问题须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七、有关政策说明

(一)岗位聘用严格按照核准岗位职数进行,不得超职数聘用。

(二)岗位动态管理,聘期内有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在原聘期内续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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