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科技部网站发布《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等。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则包括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将给予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