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
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科技厅函〔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持续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引导高校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考虑
1.重点建设一批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组织高校开展校地合作的基础上,组织在推动高校成果转化方面有特色的地方开展申报工作。对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教育部将通过定期推送地方优势产业领域科技成果、共同举办成果需求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予以支持,推动高校与地方进一步强化校地合作,加速成果转化。
2.适当新建若干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在第一批认定的基础上,再遴选若干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健全、制度完备、成效显著的高校,有序推进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建设。
二、组织申报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及所属高校的申报工作。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推荐数量不超过1项(部省合建高校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不占用推荐名额),超项不予受理,可以不推荐;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推荐数量不限。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所属高校的申报工作,教育部科技司负责部属高校的申报工作。
2.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对照《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据实编制《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指导标准》和《申请书》可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下载。
3.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申报部门处加盖公章,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部属高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请书》、附件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光盘各一式2份,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教育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咨询论证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并形成论证结论。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基地,经教育部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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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